案情简介:
2019年10月A与B已建立雇佣关系。2021年5月26日,B安排A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某小区安装门窗,施工过程中意外坠落受伤,当即被送往成都市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,于2021年7月20日出院。2021年11月17日,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:A构成伤残程度十级。A委托我所王倩律师、佘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,维护其合法权利。
律师策略:
我所王倩律师、佘良律师接受A的委托后,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全面的调查、仔细研究案情,提出以下诉讼意见:
一、A与B已建立雇佣关系。
B由负责人及其妻子共同经营,主营门、窗、防护栏制作与安装业务,A系其安装工人。自2019年10月起,A每日到B上班,并根据B的安排,与龙仁祥及其他工人到指定地点安装门、窗、防护栏等。
二、A与B之间存在雇员受害纠纷的事实。
2021年5月26日早上8点,受B安排,A与案外人同事至涉案地点安装窗户,意外从高处坠落受伤,事故发生后,B负责人妻子与A通过微信沟通赔偿事宜。
三、B存在过错,应对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B作为雇主,为A提供每次制作和安装的设备及工具,在雇佣期间历次制作安装过程中,B从未提供过安全绳、安全扣等任何安全设备及设施;B从未向原告进行过安全培训,亦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,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雇佣期间,B每月按照每日100元至200元的标准向A发放报酬,B获取了A劳动的大多数收益,应当向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涉案事实发生时,A与同事在室内安装窗户,二人按照常规程序安装,并无故意及过失;且现场亦无安全设备及设施,A并无尽安全防范义务的条件。
上述事实,均有微信聊天记录、工资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支撑。
案件结果:
经法院调解结案:B于2022年3月1日前向A一次性支付35000元,于2022年7月1日前向A一次性支付35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