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案件简介
2019年3月,A入职B公司,从事运营专员工作,双方约定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当月销售提成构成。
2021年9月13日,B公司向A发送了2021年8月A的提成金额,共计210385.47元。2021年9月16日,B公司通知A8月提成金额有调整,调整后共计14613.41元。当日,A就实际提成额的调整向B公司提出异议,B公司答复按照公司制度,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全部计算错误,并将用新方案重新测算1月至8月的员工实际提成额。
双方据此发生争议,A主张公司提出的制定虽然存在,但自入职以来3年中并未执行过,应当按照实际执行的考核方案全额发放奖金,B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原来制度发放。A委托我所王倩律师和佘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,维护其合法权利。
2、律师策略
我所王倩律师和佘良律师接受A的委托后,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,归纳案情的可能争议焦点,给出了诉讼策略:
本案需拆分为两个阶段。第一个阶段为固定证据,通过保全,固定A的所有证据,可证明公司现有实际执行的考核方案、争议当月的实际销售数据等。第二阶段,充分分析证据,论证并未形成书面的实际考核方案的存在及合理性,并进一步形成代理意见。
3、案件结果
在本所王倩律师和佘良律师的代理下,A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,帮助A取回部分奖金。